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全旗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后旗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人员);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等方式。
(一) 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
象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 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实行医前、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民政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年封顶线10000元)内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5%的救助;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2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在城镇,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民政救助对象(低保户),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年封顶线10000元)内的,给予不低于35%的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不低于2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对于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的按不低于35%给予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三) 大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
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四) 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低收入的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
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封顶线的医疗救助。
每年安排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
以上各种救助应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和65岁(含)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
此实施办法中对救助的申请和审批以及组织实施都有完善的程序。该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政府关注民生,为民解难的重大前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实在在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