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政办发[2007]16号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场),旗直各部门:
为强化我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公通[2006]119号)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字[2007]25号)文件精神,经旗政府研究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以加强全民防火意识,推进我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全面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于火灾事故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屡见不鲜,并且大多数经营单位及场所由于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无全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地方政府对火灾受害人进行救助和赔偿,给地方财政增加了负担,制约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有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完全的赔偿,极有可能引发具体上访等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和补偿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实施方法与具体措施
按照国发[2006]23号文件中提出的“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火灾公众责任等保险业务”的要求和内公通[2006]119号及通政办字[2007]25号文件精神,全旗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宾馆、饭店、旅店、市场、商场、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旅游景点,从3月1日起必须首先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上述各单位在办理消防、工商、卫生、文化许可及年检时,必须提供由保险公司签发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否则不予办理审批许可和年检,有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三、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旗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联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赵 青 龙 旗政府副旗长
副主任:庞 海 森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彦 东 旗公安局局长
何 殿 荣 旗工商局局长
包 金 德 旗卫生局局长
孙 平 旗文化局局长
巴 图 旗教育局局长
曹 青 山 旗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陈 昕 人保财险后旗支公司经理
成 员:李 岫 岩 旗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何 永 顺 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于 臣 旗工商局股长
张 德 才 旗卫生局股长
贾 俊 青 旗文化局股长
白 金 山 旗教育局股长
左 艳 琴 人保财险后旗支公司副经理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公安消防大队和人保财险后旗支公司,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220332、5212282。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保险 火灾 责任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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