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政办发[2007]26号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旗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于2000年10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此条例的颁布,依法明确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它对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根据我旗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旗直有关部门、各企业(工会)要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对《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进行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都能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共同执行好《条例》。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工会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组织机构,使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走向规范化轨道。
三、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旗政府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进行检查。4月中旬,自治区人大将对我旗各企业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不按要求签订合同的企业单位,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企业 执行 合同 条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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