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政秘字〔2007〕143号
旗政府各职能部门:
现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和科左后旗委的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人民政府行政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人民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加强学习,注重知识更新,坚持不懈地增强学习能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努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推动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 六、旗人民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要独立负责地完成好承担的工作任务,日常工作(包括会务、收发公文及其他事务)由下设的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七、旗人民政府由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八、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负责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九、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旗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旗长报告;对于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旗长提出建议。旗长出国(境)或出旗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 十一、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二、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旗长报告。 十三、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各委、办、局可向旗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四、旗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互补制度。主要领导出差、休假期间,可由一位副职领导代行职责。 十五、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旗长对旗人民政府做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旗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负责。 十六、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主要承办部门协调其他部门解决。协调不一致时,按以下层级逐级协调: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旗长、旗长。各部门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力戒扯皮推诿、贻误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强、物价稳定。 十九、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人民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人民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二十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二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人民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三、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旗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应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并要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旗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以旗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旗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八、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九、改革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功能,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三十、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旗政府党组会议等制度。 三十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苏木镇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有关重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研究、讨论和决定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需由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旗长、副旗长、调研员、旗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相关苏木镇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由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有关草案等;审议通过旗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机构设置、编制等事项;研究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需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副旗长召集并主持,分管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为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旗长或副旗长分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讨论需要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 三十四、旗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十五、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长确定。上述会议纪要由旗人民政府旗长签发。旗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六、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需向旗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尽量减少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旗性会议。要控制时间、规模,严格审批。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拟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旗性工作会议,一般要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会期、人数)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三十八、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旗性专业会议,不得要求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特别是要减少以本系统名义召开的全旗性会议,如确需召开,一般不邀请各苏木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苏木镇负责同志出席,须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 四十、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指导性意见、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签发;旗长不在时,可由常务副旗长签发。上报通辽市和自治区的请示、报告、意见,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签发。 四十一、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并经分管副旗长审阅后,由办公室主任复审签发。 四十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向旗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代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稿,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送旗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 四十五、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现旗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四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旗人民政府批转或办公室转发;确需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加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等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一般不转发通辽市各委办厅局和旗人民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我旗如没有具体的贯彻意见,一般不予转发,确有印发必要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翻印分发。 四十七、各苏木镇、政府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地区和部门单位重新上报。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四十九、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五十二、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三、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到旗外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请旗长同意;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到旗外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分管旗长同意。 五十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考察,由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各级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有关外事审批规定办理。 五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行政监督
五十六、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十九、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六十、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六十一、旗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本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和科左后旗委、旗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负有落实的职责。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六十二、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科左后旗委、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国、自治区、通辽市和科左后旗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六十三、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通报制。 六十四、认真贯彻《信访条例》。信访人到旗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旗信访办按照《信访条例》予以审查。对应由旗人民政府办理、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旗信访办要提出建议,提交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审定后的被交办部门负责办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以旗人民政府名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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