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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全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08-6-16 20:20:17  
 

 

各苏木镇(场),旗直有关部门,驻旗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通政字[2007]67号),现就加快发展我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旗农村牧区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对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牧民有序进入市场,增加农牧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旗围绕种植、养殖、加工等优势产业,组建和发展了各种类型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并已呈现出较强的发展态势。但是,与新形势下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服务层次低,内部管理不规范,整体规模弱,运行机制松散,发展环境不够好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正确认识,影响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发展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股份合作经营等为主要模式的各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牧民走向市场、促进分散生产者与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对接的中介,是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是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我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培育和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㈠基本原则

1、“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提。建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牧民为主体,根据农牧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民管”是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保证。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民受益”是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最终目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要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要立足我旗已经形成的产业优势,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型、产业型、规模型、实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把有限的资源向优势主导产业和产品上配置,把优势产业和产品做大做强。

3、放手发展,多元创办的原则。要放手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鼓励广大农牧民大胆试,大胆闯。在组织形式和发展模式上,要尊重农牧民的首创精神,灵活多样,多元发展。既求数量又求质量,逐步实现小的大起来,大的强起来。

4、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搭台而不唱戏,参与而不干预,协办而不包办,献策而不决策,推动而不强迫。

5、依法保护的原则。要按照《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㈡总体目标

围绕我旗的区域布局和主导产业,把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列入我旗五年发展规划,力争35年在全旗各地普遍建立起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使加入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牧户达到40%以上,40%以上的主要农畜产品通过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使“政府引导,各方配合,农民踊跃参与,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活动灵活”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政府联系农牧民群众,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桥梁和载体。

三、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途径和形式

㈠引导和组织农牧民联合创办各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牧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资源优势和生产习惯,采取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创办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引导和鼓励有销售渠道、有生产加工技术、有一定资金实力和有拓展能力的人牵头创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㈡依托龙头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起“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㈢依托各地基层供销社、发挥他们网络健全,有多年为“三农”服务的经验,在农牧民中有较高威信的优势、采取牵头领办、参股合办,通过服务促办等多种途径,引导种养大户,运销大户等,以资本和劳动联合为基础,兴办种植、养殖、流通和加工等多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综合服务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㈣围绕主导产业,名牌产品和绿色产品,建立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提供原材料、运输、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专业化、系列化服务,把主导产业、名牌产品、绿色产品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

㈤围绕“订单农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先找市场销路,在组织引导农牧民生产。采取合同制、代理制等形式,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农牧民利益。

㈥发展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要注重发挥农村贩运大户、经营大户等“乡土人才”的作用,围绕发展“合同农业”创办农民经纪人协会,把处于分散状态,规模小、效率低、自律性差的各业经纪人联合起来,使经纪人个体变成能人群体,扩大规模,形成合力。

㈦供销合作社要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职能是为“三农”服务。旗供销合作社是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同时,供销合作社还要发挥自身的经营、人才和网络优势,引导或联合农民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要通过广泛吸收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大户、经纪人入股,改变资本结构,恢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把改制后的基层供销社和联社直属企业,逐步培育发展成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

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㈠增加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从2008年起,每年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聘请专家、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农牧业部门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畜产品市场营销、农牧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中,要重点扶持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运转规范、管理严格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用于扶持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㈡切实落实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牧民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及其经过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畜产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备案后,免征增值税;被确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㈢加强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开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等极评定工作,对具备法人资格的盈利性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㈣明确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农合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各地依法成立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先由旗供销社按照章程审核、确认、备案后,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非盈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要在旗民政局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经营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要在旗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农合组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五)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方面给予扶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商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其拓展国外市场。

五、加强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已经成立了由涉农部门参加的科左后旗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供销社,具体负责全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指定措施,定期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积极、稳妥、务实、高效的原则,搞好试点、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见效一个,不搞一刀切和一阵风,要将其做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旗供销社要肩负起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帮助合作经济组织建章立制,在财务管理,经济合算,经营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指导。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00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合作组织    建设   意见

  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66日印发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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