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旗直各部门、驻旗中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科左后旗2008年小城镇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建 优惠政策 通知
科左后旗2008年小城镇建设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旗委、旗政府提出的甘旗卡镇“东扩南移”的发展思路,进一步优化小城镇建设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旗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小城镇建设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凡在甘旗卡镇规划区内从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及其它公益设施建设的旗内外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小城镇建设分类享受的优惠政策
㈠2007年续建工程
2007年旗城镇规划建设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批建包括2008年5月15日之前开工建设的原审批的城镇建设工程仍执行科左后旗2007年小城镇建设优惠政策。
㈡2008年旧城区改造开发工程
在指定的改造区域内批建具有一定规模、拆迁四至明确的棚户区改造开发工程,开发商对地上附着物整体拆迁完毕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部门收取总额2%的业务费后,其余部分由旗财政奖励给开发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㈢新区开工建设工程
甘旗卡镇南新区(纬十一街以南,科尔沁大街以北,其中不包括A17、A18地块)商住用地开发建设,实行招、拍、挂供地。
㈣A17、A18地块开发建设工程
双合尔公园西侧、南河沟以南、会展中心以北的A17(约157亩)和A18(约183亩)两地块开发建设工程,由开发单位与农户自行依法协商并足额付给拆迁和征地补偿费以及上缴办理农用地转用相关费用后,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部门已收缴的出让金总额2%的业务费及财政部门上缴的0.8元/㎡的农业开发基金后,其余部分由旗财政奖励给开发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共同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城市配套费减半收取。除红线外,东侧景观带要留足,即巴彦路西侧路缘石以西留55米。拆迁、征地期限为一年。
㈤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工程
2008年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范及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单位对地上附着物整体拆迁后,土地出让金由旗财政全额奖励给开发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返还销售不动产税地方留成部分50%,免收人防费、城市配套费、供热入网费、水资源管理费。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施工和安装。户型和销售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优惠政策
1、建设部门涉及收费方面
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收取,其他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收取。
②拆迁管理费按拆迁补偿额的4‰收取。对自拆自建的房屋,免收拆迁管理费。
③工程质量监督费商业用房收取工程总造价的4‰;其他用房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④房屋开发初始登记费按80元/户的标准收取;销售许可证费按3元/㎡标准收取。
⑤城镇建设开发项目,可以自带施工企业。
⑥免收房产测量费、平整及回填费、垃圾准运费、招投标管理费。
2、供电方面
①免收验收费。
②允许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有资质的企业施工。电力部门负责供电。
3、供热方面
供热管道由供热单位负责接至需供热楼房前面的室外检查井内。建筑自行施工的管网工程待有关部门验收后,供热单位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供热。供热管道材料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4、水务方面
①工程建设用自备井每井最高不得超过收取5,000元的水资源管理费,免收用于工程降水井的水资源管理费。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封停自备井。
②自来水公司要将水管网接至需供水楼房前面的室外检查井内,住宅楼按每户800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费。建设单位可将其计入成本,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对于办公用房和公益设施建筑,自来水公司按设计完成主管网建设并承担费用。
5、环保方面
①免收建筑噪声费。
②建筑环评费收取的标准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收5000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收80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收10,000元。
6、规划方面
①免收施工工地临建费。
②建筑用地拨地钉桩费、建筑物放线费、竣工测量费各按1000元/件的标准收取。
7、有线电视方面
有线电视按300元/终端,每增加一个终端按增收100元的标准收取初装费。
8、人防方面
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老区按20元/m2、新区按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收取。
9、科技方面
免收旗本级的地震安全管理费。
10、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免收旗内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收取,视为乱收费。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检查,一经查出乱收费行为,其乱收费部分一律上缴财政,并按相关规定处罚,同时追究收费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
1、对投资规模较大或对地方经济拉动较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本优惠政策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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