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7]107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2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困难问题,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08年甘旗卡镇主城区非农业户口、低保家庭中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家庭(含8平方米),制定如下补贴标准:
一、低保无房户家庭:按享受A、B、C类低保条件,每户每月的住房补贴分别为60元、50元、40元;
二、低保人均居住面积不足8平方米家庭:按享受A、B、C类低保条件,每户每月的住房补贴分别为50元、40元、30元。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好低保家庭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00八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低保家庭 住房补贴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