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旗直有关部门、驻旗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科左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公共卫生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 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7日印发
科左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减少伤亡,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经旗政府决定,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旗政府统一领导全旗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常设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李艳荣 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副组长:包凤英 旗政府副旗长
周一夫 旗政协副主席、旗人民医院院长
成 员:明 干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包金德 旗卫生局局长
色喜雅拉吐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付 锐 旗政府旗长助理、旗公安局局长
王学勤 旗政府旗长助理、旗信访局局长
吴宝山 旗财政局局长
巴 图 旗教育局局长
李 江 旗发改委主任
吕春江 旗经济委员会主任
额日很 旗交通局局长
陈海宾 旗旅游局局长
布仁吉日嘎拉 旗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
乌力吉 旗商务局局长
齐锁柱 旗农牧业局局长
张利军 甘旗卡火车站站长
刘 平 旗安监局局长
冯树忠 旗民政局局长
孙 平 旗文化局局长
莫日根 旗建设局局长
宝 成 旗广播电视局局长
青格乐图 旗司法局局长
何殿荣 旗工商局局长
扎 那 旗审计局局长
金雅诚 旗环保局局长
都嘎尔 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有富 旗科技局局长
宝 英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敏庆 旗气象局局长
刘海波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石福全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建华 旗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吴喜红 旗政府法制办主任
冯 华 旗卫生局副局长
特古斯 旗卫生局副局长
吉日木图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陶文雁 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胡达来 旗蒙医整骨医院院长
周德文 旗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旗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全旗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苏木镇(场)应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工作职责
旗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高效权威的全旗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网络、流动人口管理网络、社会监督网络、群团组织网络、社会机构网络和预警地理信息系统、应急指挥远程会诊系统;建立多部门组成的联防联控和全社会参与的群防群控的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应急处置系统;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根据需要调配和整合防控资源;定期召开全旗突发事件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综合分析各监测预警系统的信息、预防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全旗防范与控制突发事件责任制,列入各苏木镇(场)、各有关部门年度实绩考核目标;定期检查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年组织两次突发事件应急技术培训和一次应急演练。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认真落实本单位各项预控措施的同时,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旗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建立监测网络,组织监测工作,利用电子网络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发展动态;负责组建高层次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工作组;建立全旗医疗救治应急系统;组建全旗公共卫生实验室快速诊断应急网络系统;组建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测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强日常应急准备状态的监督检查。建立全旗医药器械应急物品救援快速反应系统,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并及时供应救援设备和用品。
旗公安局:做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侦察。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及反恐怖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负责国家机要部门的安全保卫布置安排工作。
旗委宣传部:准确、及时发布信息,保证社会透明度,做好群众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旗发改委: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
旗财政局: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条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足额拨付应急处置经费。
旗农牧业局:负责建立农药、兽药监测系统,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管;建立人畜共患疾病畜间监测系统,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畜间的预防控制工作。
旗林业局:负责建立野生动物死亡监测系统,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的监管。
旗水利局:负责建立水利防洪设施和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系统,做好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旗交通局和铁路部门:落实运输单位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为人员疏散转运、运送救援物资提供交通保障。
旗工商物价局:负责建立与人体健康相关物品市场销售变数监测系统,做好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管。负责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物品市场价格监测系统,做好市场物价的监管。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市场药品质量和销售变数监测系统,并做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立产品质量监测系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制定和发布与突发事件相关产品的地方标准。
旗环保局:负责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环境因素监测系统,做好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
旗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因疾病原因缺课监测系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和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停课、停学的措施。
旗人事局: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政策落实相关人员的待遇。
旗气象局:负责建立气象与疾病流行相关关系的监测、预报服务系统,做好气象变化的预测预报。
旗民政局:落实贫困人群的救济措施,按要求做好因突发事件死亡人员殡葬工作。
旗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事发区域旅游;督促旅游相关行业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旗科技局:组织科技队伍协作攻关。支持预防、治疗、民族等方面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引导社会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其他科学研究。负责建立地震灾害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做好地震灾害的预测、预报。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预警等级,旗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变更为旗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李艳荣旗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包凤英副旗长担任,成员由常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全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及其公民都必须服从指挥部的指挥;接受指挥部的调遣,各种资源统一由指挥部调配、使用。
(三)指挥部下设工作机构及职责
科左后旗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防治组、调研组、综合专家指导组、宣传组、维护稳定组、后勤保障组、市场秩序维护组、督查组、执纪执法组等工作机构,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其工作职责如下:
办公室:由旗政府办公室牵头,由旗卫生局、旗疾控中心组成。负责组织指挥部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有关文件、报告、讲稿、信息、会议纪要、工作动态和简报的起草、审核、印发工作;负责突发事件文电的及时有效运转;负责安排会议,对办公室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进行;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协调并支持其他各工作组的工作,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提供信息资料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防治组:由旗卫生局牵头,由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涉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收集、统计、管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对事件的趋势进行动态分析,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对各项防治措施及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和技术培训;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调研组:由旗政府办公室牵头,由旗政府法制办、旗卫生局组成。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政策、法规、体制、执法以及防范机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旗委、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特别是有争议的内容,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出实事求是的反映;承担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综合专家指导组:由旗卫生局牵头,由旗城建局、旗科技局、旗水利局、旗民政局、旗人民医院组成。负责搜集积累有关突发事件技术信息和资料;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分析突发事件动态,为控制突发事件提出技术对策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指导全旗应急技术培训;根据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和疫情救治需求,必要时,旗人民医院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由旗广播电视局、旗司法局组成。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和全旗新闻宣传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每日公布,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联席会等;编发有关宣传材料;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通报有关重要信息,向上级主流媒体报送稿件;组织社区宣传和法制宣传。
维护稳定组:由旗公安局牵头,由旗政府法制办、旗卫生局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时封锁现场;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收集由突发事件引发的与社会稳定有关的情报信息;加强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和控制,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旗卫生局牵头,由旗财政局、旗公安局、旗交通局、甘旗卡火车站组成。统一调配资源,组织应急工作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相关供应;审查相关物资供应商资质;指定定点供货商,向有关供货商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确保供货渠道畅通;做好应急药品、药剂、医疗器械等相关物资储备;协调解决政府应急征用工作。组织接受社会捐助;确保后勤保障工作所需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中有关物资采购、供应、接受社会捐助等情况的审计工作。
市场秩序维护组:由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由旗工商局、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旗发改委、旗公安局、旗卫生局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行骗、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督查组:由旗政府办公室牵头,督促检查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承办旗委、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
执纪执法组:由旗监察局牵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及法律法规;对违反纪律、渎职的人员严肃查处;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测与预警
旗政府建立全旗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设置监测信息平台,指定专业机构负责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进行。
要建立疫情监测与信息管理体系。疫情监测网由专业网与非专业网构成。专业网包括: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苏木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专业网包括:社区(村、嘎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饭店、公共场所等。专业网负责疫情的发现与报告,其中旗级医疗机构执行网络直报,旗县以下医疗机构按有关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专业网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告。
要建立健全旗、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形成遍布全旗自下而上、快速有效的监测网络,保证疫情监测信息的畅通;要设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人员的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加强网络的建设工作。要教育鼓励群众积极协助查找传染源,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要做好信息管理工作。信息资料包括:人口分布、卫生资源配置、疾病动态、传染病监测资料、应急能力、物质的生产与储存及其他相关资料。旗卫生局要协调有关部门搜集整理汇总各种疫情资料、数据,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和趋势分析,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供决策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开展。
(一)传染病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我旗常见病、多发传染病和自然疫源性疾病的流行特征和流行强度设置监测点,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定期报告和评价监测情况,掌握疫情动态。对新出现的传染病、罕见的或已消灭的传染病,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重点开展农牧区计划免疫相关疾病、流动人口传染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高发地区的监测。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的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门诊病例筛查和监测。
旗农牧业局、林业局重点做好畜间、动物间、人蓄共患疾病和自然疫源性疾病流行情况的监测;水务局重点做好城市供水系统可能引发介水传播疾病的水质监测;环保局重点做好可能引发传染病疫情的环境污染因素;教育局重点做好间接反映传染病疫情出现的学生缺课的监测。
(二)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监测
旗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公共餐饮业、学校和单位食堂等高发领域、场所,进行预防食物中毒发生的监督、监测;开展对食源性疾病及其危险因子、食品污染环节变化情况的卫生学监测,对污染物的理化、毒性及其对健康的危害做出评价;对食源性疾病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因子进行监测;对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重点食品进行监测。
旗农牧业局重点做好农产品的种植源头污染因素的监测;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测;林业局重点做好野生动物种群监测;对防护设施、用品进行监测和评价;对职业人群进行健康监护。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重点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和使用的监测。
(三)其他突发事件监测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做好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监测;针对容易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重点公共场所开展监测。医疗机构重点做好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
旗环保局重点做好危害人群健康环境因素的监测;旗农牧业局重点做好农药、兽药生活和使用的监测;水务局重点做好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气象局重点做好与疾病流行相关的气象因素监测。
三、应急处置
(一)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1、报告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工作要求,建立科左后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的情形之一的,要在2小时内向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2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旗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必须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处置需求、报告联系单位及通讯方式。初次报告尽可能收集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内容。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和需求、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
总结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通过客观描述情况,分析推理事件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评估经验和教训,做出事件总结报告,并提出处置的整改建议。
报告时限;发现突发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通过科左后旗突发事件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网络完成初次报告;突发事件的进程报告要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随时报告;突发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
2、通报
旗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向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旗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的通报后,立即向旗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知全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密切注视,加强监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旗政府有关部门,对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信息发布
严格执行国家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通辽市卫生局授权,及时、准确、全面的向社会发布科左后旗区域的突发事件信息。
(二)应急处置程序及任务
1、预案启动
发生下列重大传染病疫情之一的:
(1)出现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发生1例以上病例;
(2)发生动物间较大规模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流行,可能涉及到人;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的或已消灭的严重传染病;
(5)发生“时间、空间、人群间”分布、临床及病原学特点与原有疾病特征明显异常的传染病;
(6)发生新出现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7)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传染病疫情。
发生下列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的:
(1)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并有发展和扩大趋势;发生在学校、跨地区或者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恐怖事件、地震和各种自然灾害已经扩散并造成健康危害的可能性;
(2)短期内发生10人以上或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
事件;
(3)农药、鼠药或其它化学毒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
(4)原因不明、造成重大健康损害并有发展和扩大趋势,不断有死亡病例发生;
(5)由化学药品、免疫接种等引起的群体性的反应或死亡病例的事件;
(6)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等事件;
(7)短期内出现大量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2、统一指挥,分级控制
根据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特征、涉及范围、受累人群和危害程度,分三级实施应急控制措施。旗人民政府可根据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对此作适度调整。
(1)一级(绿色警戒):
其他省区、盟市已有发生,科左后旗存在传入可能,或仅有个别疑似病例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动物间严重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活跃;在其他省区、盟市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本地区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一级警戒由市专家会同旗级专家予以确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启动。
一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病例标本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疑似病人由接诊医院负责隔离、观察、治疗。
旗政府应急反应
启动旗级应急预案,旗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依法对疫区实施有效的控制、隔离措施;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二级(黄色警戒):
其他省区、盟市疫情骤增,科左后旗已检出病例,或疑似病例明显增加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旗内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暴发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动物间严重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流行,可能波及到人;发生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群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由化学药品、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短期内出现大量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发生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等事件。
二级警戒由市专家会同旗级专家进行确定,报请自治区专家组确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启动。
二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市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地区内发生。
(2)三级(红色警戒):
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发生1例以上病例;发生新出现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在全旗范围内传播、流行或暴发的其它重大传染病;发生跨旗、苏木(乡镇)的、重大的、疑难的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如发生地震、恐怖事件等重大自然灾害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三级警戒由市专家会同旗级专家进行确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启动。
三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旗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确认并上报市指挥部,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检查督导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旗政府的应急反应:
根据旗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负责全旗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旗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理需要,下设各专业组,开展疫情的决策指挥、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对口支援,向国家、自治区和市里请求支持,保证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发布、通报全市疫情信息。
3、临时预备
根据科左后旗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下设各工作机构进入临战状态,相关成员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紧急动员,启动部门预案。
4、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任务
(1)旗卫生局: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防治组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开展流行病调查,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采取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应急控制措施,开展环境消杀;采样送检;必要时,提出封锁现场、人员疏散建议。如怀疑传染病时,应对尚未隔离的病人,进行隔离;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严密观察;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服药、接种,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干预。核实全部个案的调查资料;开展事件发生地区自然、社会等情况和事件发生因素和特征的补充调查。
医疗人员:医疗急救指挥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设置伤病员分检处,在急救指挥人员统一调度指挥下对伤病员进行分检;划分抢救区域进行现场抢救,分组包干,进行就地急救;疏散病员,在事发当地的医疗机构进行早期救治:病员后送,在后方医院组织专科治疗。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对尚未隔离的病人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按照传染病医疗救治规范进行治疗。
卫生监督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病员在不同时间、空间、人群间的分布情况;开展接触史、临床特征的调查;现场检测,采样送检;如发现可疑传染病的应立即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调查;进行卫生学调查,对危害因素的来源及流向;作业场所、操作过程及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调查取证,确认突发事件的性质。
(2)其他部门:
在指挥部各工作组的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联防联控,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和乡镇等基层组织、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整治、规范卫生习惯和卫生行为等全民爱国卫生运动,落指挥部的各项防控措施,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人员的管理,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的督查和指导。特别要加强旗人民政府、学校、车站、农牧区等重点地区,党政机关、支柱型工业企业、经济部门等重点行业,学生、外来人口等重点人群的防控措施。
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网络的作用,利用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网络,采用新、快、实、用的网络运行特点,科学、准确、及时的报告和分析突发事件的情况,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利用三级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利用社会监督网络,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利用群团防控网络,宣传动员工矿企业职工、广大妇女、共青团员投入防控工作行动,协助配合党政部门落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利用社会机构网络,分行业按系统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片负责,分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形成全社会动员、群防群控、信息畅通、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的防控工作局面,保证社会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四、保障
(一)法律保证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全旗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地方立法;修订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专项工作预案,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将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因患鼠疫、霍乱、肺炭疽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尸体的消毒处理,处理后由专用车辆运往火葬场,由专门人员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的上述因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离地面两米以下深埋。根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卫发电[2003]23号《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的患者遗体,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政策保障
要加强全旗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落实相关经济政策,特别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检验、实验室检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医疗救治的仪器、设备、工具及药物、试剂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能力。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政府因突发事件征用的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质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贫困人群提供医疗救助。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岗位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要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工作。
1.实行督查责任制。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明确督查责任的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政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
(三)物质保障
旗政府要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救护、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物质、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专项储备金,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专项储备金应不低于当地年财政收入的1%。
旗卫生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必需的应急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车辆、防护用品、通讯器材和生活保障用品等物质的生产、储备和调拨工作。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与应急处置相关的交通、运输、邮寄、药械调拨等工作。
(四)队伍保障
加强对科左后旗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组建一支由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和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的业务骨干组成的力量充足、技术高超、灵活机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能够紧急调动,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要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要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规范。保持这支队伍的准军事化管理,组织实战演练和考核,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经常处于应急响应的良好状态。
(五)技术保障
全旗各单位、各部门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理论和实践经验,运用到我旗突发事件防控工作中,结合我旗实际,不断完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系统、全面地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技术措施。
旗卫生、科技等相关部门集中各领域的专家开展技术交流,加强科技攻关,开发突发事件防控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研制新的应急处置装备。
五、预案终止和事后工作
(一)预案终止
在重大传染病流行控制期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源学检查的结果,对疫情发展的趋势和防控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价,在新发病例显著减少,月病例数降至与往年同期相近或低于往年同期水平,或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在该病最长潜伏期内再无新发病例出现时,可视为暴发流行以得到初步控制,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由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预案。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结果,对突发事件发展的趋势和防控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价,突发事件没有发展和扩大趋势,危害因素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不会产生远期危害,转入常规检测,由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预案。
(二)事后工作
1、预案终止后,旗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调查处理的经过、控制效果及经验教训,提出今后预防此类突发事件的对策和措施,并充实到工作预案当中;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对经济建设影响,及时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对已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提出解决问题、减少损失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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