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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08-6-16 20:57:49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加大“外引内联”的力度,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开鲁县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设备、人才、信息等,国内公民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以下统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全部到位后,对甲介人给予奖励: 
    
  1、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无偿金或物资,按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5%一20%给予中介人奖励。 
    
  2、引进资金用于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中介人3年。 
    
  3、引进资金用于投资兴建非生产性企业的,按新增税金的3%奖励中介人2年。 

  4、引进有偿使用资金50万元以上的,所引资金低于或等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按其引进资金利率的高低,使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奖励引资额的0.5%;使用期在2年以上3年以内的,奖励引资额的1%;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2%;所引资金高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对引进技术、人才的奖励 
    
  l、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产品或其它无形资产用于项目开发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4年。 
    
  2、对受聘到开鲁县工作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作用,使企业创收增效的,经主管部门核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受益单位按新增税后利润的20%奖励个人。 
    
  第四条  为开鲁县作出贡献的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给予奖励时须报县委、政府批准。 
    
  第五条  资金支付渠道:凡投资兴办企业有新增税金的,奖金从地方财政支付,每年兑现一次。凡直接引进资金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个人收八所得税由支付奖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奖金支付办法:凡应得到奖金的中介人需填写《开鲁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提供引资合同、县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上述材料报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奖励标准、额度,然后由县开放招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分别由应支付单位支付。 
    
  第七条  本规定由开鲁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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