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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时间:2006-12-13 8: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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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城镇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通辽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字[2003]9号文件)精神,我旗在2003年适当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20元。2006年1--10月份,全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对象总数达到2,701户、5,200人口。其中,在职职工4人,下岗职工1,763人,失业人员815人,三无人员232人,优抚对象149人,三民对象40人,其它人员2,197人。A类232人,B类936人,C类4032人。覆盖了全旗各苏木镇、国营农牧林场、厂矿企业,占全旗6.7万非农业人口的4.3%。按照上级关于2006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平均补差额要达到92元标准的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旗全年共需低保资金500万元,按照40%的比例地方财政应预算200万元,我旗实际预算150万元。1—10月份,上级拨入低保资金共291万元,地方财政匹配资金到位115万元,下拨资金406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低保户手中。截至6月末,全旗全部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由信用社统一发放存折,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低保对象,避免了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目前,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已走向正规化轨道。 二、存在问题 一是平均补差标准偏低。2005年全年月平均补差70.20元,列全区后10名。2006年1—10月份我旗平均月补差80元,比上年有所增加,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些差距。 二是地方匹配资金不足。我旗今年共预算低保资金150万,比去年增加了60万(去年为90万),但与上级要求匹配的200万元标准相比较,仍有50万元缺口。 分析以上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财力不足,未能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影响了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今后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大投入,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开展。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努力使低保资金地方匹配部分按时足额到位,推进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低保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及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部门协调配合,基层操作,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是规范程序,推进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一要严把入口。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程序,保证困难居民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限期审批,使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同时,积极实施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发动群众对低保对象确定工作进行监督,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的发生,加大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二要畅通出口。以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为主,各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摸底,详细掌握低保对象的生活情况。要根据他们的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享受标准,并对那些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及时办理停发手续,畅通出口,推进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 四是狠抓管理,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设置低保资金专户,由专人负责,资金发放层层审批,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实现管理和服务社会化,方便广大低保户。 旗政府副旗长李艳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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