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旗政务公开工作,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促进全旗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政府及各苏木乡镇(场)、旗直各部门。 第三条 旗政府负责全旗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旗政府系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要纳入对各苏木乡镇(场)、旗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实施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考核和责任追究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旗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旗政府系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旗政府领导审定后由旗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旗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周向被考核地方、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地方、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旗政府系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地方、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初步考核等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核小组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提出评定意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部门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场)、旗直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政府系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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