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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发布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08-6-16 20:37:11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发布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发布日期: 2008年6月13日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预案适用于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要求各级财政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并制定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预案对突发事件预警监测与报告、财政应急响应启动及程序、应急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预算调整、资金拨付、后期处置、监督检查、总结评估和预案管理与更新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财政收入方面的应急政策主要有: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财政厅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统一税收的,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自治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由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及时向中央有关部门报告。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相关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支出方面的应急政策主要有: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盟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盟市事权的,经费由盟市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武警部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以及武警部队自身处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武警部队应驻地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当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驻地政府负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向上级财政申请资金等方案,动用预备费或超收经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预算调整方面的应急政策主要有: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资金拨付方面的应急政策主要有: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资金调度手续。  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制定实施,将保证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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