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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6-21 10:29

信息来源:

科左后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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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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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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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党办发〔2024〕16号)要求,拟定了《科左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科左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科左后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通辽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党办发〔2024〕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审批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建设审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及中介机构、市政公用单位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监管内容:

(一)各部门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

(二)对列入我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推行“部门协调、随机抽查、按标监管”工作机制;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事项,建立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

(三)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牵头阶段统一审批流程并实施“一张表单”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批准文件或证照的情况;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

(六)建设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批准文件或证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条件、标准等组织施工情况;

(七)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批、报建、报备等情况;

(八)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情况;

(九)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总审批时间情况;

(十)建设单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审批事项申请后不予受理、无故退件、暂停实施等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并联审批事项,由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对同一市场主体或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七条实施随机抽查应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随机抽查应符合《科左后旗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后政办字〔2023〕17号)的规定。

第八条对抽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左后旗、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科左后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条完善申请人信息记录,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由建设审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名单由建设审批相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并将失信主体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提供至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宣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认定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主体经修复信用符合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标准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建设审批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审批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审批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归集,并通过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本细则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