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3-16 14:54
信息来源: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科左后旗2020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4日
科左后旗2020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0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计划免疫病种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
(三)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计划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新城疫、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其他疫病,按照国家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本辖区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疫苗免疫工作,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四)免疫动物种类及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报经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牛、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羊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只进行强制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旗范围内,牛羊种公畜和其他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牛免疫按照《奶牛布病与结核病防治计划方案》(内农牧医发〔2019〕203号)要求执行。肉牛、肉羊实施布病疫苗强制免疫。猪、犬等实施计划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疫病免疫,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范和《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二、疫苗种类
强制免疫疫苗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计划免疫疫苗,须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加施动物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苏木镇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旗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并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旗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动物疫病免疫等义务情况。
旗农牧局要协调财政局,确保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相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苏木镇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计划。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
旗农牧局会同旗财政局,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流程。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各苏木镇场和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疫苗使用、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储存。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防前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苏木镇场要组织做好嘎查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
各苏木镇场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嘎查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
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苏木镇场免疫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按月逐级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和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各苏木镇场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上报,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推进“先打后补”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7〕40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先打后补”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可暂实施自治区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七)评估免疫效果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苏木镇场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接受农业农村部、自治区、通辽市组织开展的春秋定期检查准备工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对疫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质量安全。春秋集中免疫结束后,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七、其他
旗农牧局将根据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免疫政策调整,结合科左后旗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调整本计划。
附件:1.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3.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方案
6.猪瘟免疫技术方案
7.鸡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8.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
9.炭疽病免疫技术方案
10.绵羊痘、山羊痘免疫技术方案
11.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技术方案
12.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1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牛、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猪、羊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
对肉牛实行一年免疫二次、奶牛实行一年免疫三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排出免疫时间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保证免疫次数。
对所有牛、猪、羊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报经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3
布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旗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旗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养殖场(户)或养殖单元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二、免疫程序
强制免疫分为三个阶段:1.在3~5月份,对当年新生冬春羔羊实施集中疫苗补免;2.对寒羊等常年配种、常年产羔品种的羔羊,年中新生3个月的犊牛,以及从区外、通辽市地区外调入我旗的牛羊,按照“一月一巡查”制度及时开展补免;3.在9~10月份,除春季和日常已补免的牛羊外,对其余存栏肉牛、肉羊实施疫苗集中免疫。
要科学合理制定与监测工作(免疫6个月以上和未免疫)相衔接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点内所有健康牛、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和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氏杆菌病活疫苗(S2株);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使用其他疫苗。
五、免疫方法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逐头只灌服免疫。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范围
对所有羊进行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免疫。对新生羔1月龄时和新补栏羊只及时开展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使用弱毒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弱毒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6
猪瘟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 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8
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9
炭疽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或历史上曾发生过疫情的老疫区,以苏木镇场为单位,所有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每年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Ⅱ号炭疽芽胞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10
羊痘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以苏木镇场为单位,所有羊只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羊只,在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山羊痘活疫苗免疫。一般可于60日龄前进行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山羊痘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11
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
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以苏木镇场为单位,所有羊只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羊只,在春秋季集中进行免疫。不论羊只大小一律皮下或肌肉注射5ml/只。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羊三联四防干粉菌苗、羊五联菌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12
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一、主要病原及流行特点
(一)主要病原
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棘球蚴病(包虫病)、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肝片吸虫等寄生虫病、羊快疫、羔羊痢疾、牛流行热、前胃弛缓、胃肠炎等。
(二)流行特点
一是危害较大,牛羊疫病直接影响生产性能,影响牛羊肉产品贸易,给畜牧业生产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布病等人畜共患病还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稳定。二是区域性明显,我国牛羊疫病病原较多,但各区域重点病种各不相同。三是常年多发,多数疫病没有明显季节性,但气温低时易发病。四是主要通过直接接触传播,患病牛羊是主要传染源。
二、防控措施
(一)饲养管理
全面加强饲养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减少牛羊疫病发生。推进牛羊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养殖规模适度,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疫病发生风险,提倡健康养殖方式。要保持圈舍清洁卫生,通风保温;注意饲料的调配,防止使用霉变饲料,保证动物饮水的清洁;落实防蚊蝇、防鼠措施,养殖场不应混养其他动物;要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封闭饲养,外来人员、车辆等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场,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免疫驱虫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免疫计划或实施方案,对布鲁氏菌病、羊痘等疫病进行免疫。做好免疫记录,定期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及时进行补免。在棘球蚴病流行区域对家犬驱虫。在寄生虫病流行区域,要适时采取口服、注射、药浴等方式进行药物驱虫。
(三)对症治疗
对患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羊痘等疫病的病畜,应进行扑杀,不得治疗。其他疫病,可开展对症治疗,减缓或消除某些严重症状,调节和恢复牛羊机体的生理机能,加强护理、保持安静,尽量减少诊疗频次,以免惊扰病畜。对细菌性急性传染病可采用抗生素疗法,对寄生虫病和部分细菌性传染病可采用化学药物疗法,同时注意防止继发感染。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和处方药制度,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四)消毒灭源
建立定期消毒制度,选择合适的广谱、高效、低毒的消毒药品进行消毒。进出人员可采取紫外线、喷雾消毒,脚踩消毒垫或消毒池、手洗消毒盆等方式;进入车辆先冲洗干净后彻底消毒;器械工具可采用喷雾消毒、高压蒸煮、熏蒸消毒等方法。圈舍消毒须先清扫并清除污物,经常更换消毒剂品种,交替使用。在消毒时做好人员防护,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
(五)疫情监测报告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认真开展相关牛羊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加强疫情预警预报。养殖或经营者发现牛羊出现传染病症状的,应及时向旗农牧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动物疫情。
(六)检疫监管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牛羊的,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并加强监管,特别要加强对精液、胚胎的检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按规定查证验物,合法调入的动物要按规定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加强牛羊交易市场和屠宰场所的监管,防止疫病传播。
(七)疫病净化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疫病净化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处理规程规定对阳性牛羊进行淘汰、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重点对种公牛站、种牛场、种羊场的牛羊开展相应疫病的净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牛羊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八)无害化处理
染疫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传播疫病的风险很大。养殖场户要积极配合旗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扑杀患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羊痘等疫病的牛羊;在当地官方兽医监督下,对染疫牛羊、病死牛羊尸体、流产物、死胎、污染饲草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牛羊、贩运加工病死牛羊的情况。
(九)宣传培训
要认真总结牛羊疫病防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兽医从业人员和动物饲养员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兽药等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自主防疫意识,提升防控能力和水平。












蒙公网安备 15052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