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4-30 16:04
信息来源: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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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旗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扎实做好2020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科左后旗2020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8日
科左后旗2020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15〕22号)精神,为全面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我旗2020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牧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到2020年底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现全覆盖。
(二)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牧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20年底全部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牧民工。到2020年底实现全旗政府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零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三)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到2020年底在建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全覆盖。
三、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继续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督查,进一步畅通农牧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到2020年底在全旗范围内基本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为农牧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通过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按月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科左后旗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科左后旗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后政办发〔2018〕11号)精神,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农牧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相关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维护好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旗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全面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四、持续推进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全面落实《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定期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完成全旗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属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
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力争各级政府将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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