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3011647010M/2023-34286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 | 文 号 | 后财资〔2023〕58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3011647010M/2023-34286 |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 |
| 文 号 | 后财资〔2023〕58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09-28 14:19
信息来源:
科左后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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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QZYHQCZJ-2023-002
旗直各委、办、局、中心,各苏木镇场:
为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资产管理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资〔2020〕816号)和《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资〔2020〕356号),参照通辽市《关于调整和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资〔2023〕572号)文件有关做法,现就调整和优化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要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实现对单位资产的高效管理。
二、调整资产管理审批权限
(一)资产处置事项管理
1、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局备案事项
(1)各部门、单位处置账面原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设备、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2)部门内所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
2、由主管部门审核,报旗财政局审批事项
(1)各部门、单位处置账面原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设备、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跨级次、跨部门调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
3、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车辆等资产处置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4、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由旗财政局审核后上报旗人民政府。
(二)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管理
1、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局备案事项
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原始价值单项或批量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局备案。
2、由主管部门审核,报旗财政局审批事项
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原始价值单项或批量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旗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优先采取进场集中公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1.进场交易的范围
(1)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动车;
(2)另有规定需要集中处置的资产。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密资产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旗县有关规定执行。
旗里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发持有的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协议定价、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进场交易的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进场交易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和评估报告等资料,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集中处置国有资产。
3.进场交易价格的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以评估价格作为首次挂牌价格,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再次以不低于评估价格的90%重新挂牌。当挂牌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需报经旗财政局批准后挂牌。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外,两次挂牌没有产生意向受方的,经旗财政局批准后可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公开转让。
资产处置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其他交易附加条件。
(四)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1、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由旗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2、旗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净收入在30日内(节假日顺延)全额上缴国库。
3、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台账,年终与旗财政局对账。
4、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旗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使用。旗直属高校和高职院校处置一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使用。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仅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过程中管理和审批权限进行调整,进一步压实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其他事项继续按照《科尔沁左翼后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后财规〔2020〕268号)和《科尔沁左翼后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后财资规〔2020〕254号)规定执行。
(二)各主管部门要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严禁将待处置资产化整为零进行审批。同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做好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审批、备案等全过程的资料归档、留存等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施行。
2023年9月20日












蒙公网安备 15052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