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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3011647010M/2026-0018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 文  号 后国资〔2026〕254号
成文日期 2026-06-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3011647010M/2026-00181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科尔沁左翼后旗财政局
文  号 后国资〔2026〕254号
成文日期 2026-06-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科左后旗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01 15:58

信息来源:

科尔沁左翼后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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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01 15:58


信息来源:

科尔沁左翼后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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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企业:

现将《科左后旗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30日


科左后旗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科左后旗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1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科左后旗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左后旗国资委出资监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企业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经营和项目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机动车辆。

经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洽谈、投标、签约、履约、交流以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要商务接待活动等业务需要的机动车辆。

项目保障用车是指企业用于完成特定的业务目标、工程项目或专项任务的现场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二) 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三)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 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责任。

第二章 车辆配置管理

第五条 监管企业公务用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按企业正式在岗职工编制人数核定。 

旗属一级企业(集团本部)配备一般公务用车、经营和项目保障用车,按以下标准核定:人员总数在20人(含)以下的1 辆;21人至50人(含)的2辆;50人至100人(含)的3辆;100人以上的4辆。因企业生产经营确需超数量配备的,须专项书面报旗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置。 

旗属二级(含三级子公司)可配备一般公务用车、经营、项目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正式在岗人数核定:5人至50人(含)配备2辆;50人至80人(含)配备3辆;80人至100人(含)配备4辆;100人以上最多不超过5辆,确需超编的须报旗国资委专项审批。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置均为裸车价格、不含购置税、装潢及增值服务,配置标准如下:

(一) 一般公务用车:燃油车排气量不超过1.8升,裸车价不超过16万元;新能源汽车裸车价不超过18万元。 

(二) 经营保障用车:排气量不超过3.0升,裸车价不超过30万元,不得配备豪华改装内饰。 

(三) 项目保障用车:柴油车型排气量不超过2.5升、裸车价不超过18万元;汽油车型排气量不超过2.0升、裸车价不超过18万元。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遵循保障必需、厉行节约原则,裸车价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由企业提出方案报旗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七条 企业原则上严禁配备越野车。因野外作业、应急抢险、偏远项目施工等特殊工作确需配备的,须专项制定方案,明确数量、排量、价格,报旗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 35万公里,任一条件达标方可申请正常更新;未达标准不得因干部提职、调任等人为原因提前更新。达到使用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留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九条 企业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应当向旗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购置必要性、车辆用途、配置标准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车辆调度、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明细台账,逐车逐次详细记录用车事由、派出目的地、用车人、驾驶员、使用时间、行驶里程、油耗、过路费、停车费等信息,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当进行定点维修、保养和加油,车辆使用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严控养护成本。不得向所属企业(或下属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第八条正常年限、里程更新外,车辆近一年内累计维修费用超过车辆当前评估价值 50%,维修成本远超车辆残值、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可单独申请提前更新,须附维修清单、资产评估报告,报旗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所有公务用车须统一喷涂固定格式标识,标明企业全称、公务用车字样、监督举报电话,标识样式、位置由旗国资委统一规范,接受职工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停制度,除应急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在节假日期间应当统一封存,封存车辆钥匙统一归口管理,不得私自留存,严禁违规使用。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应按照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业要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不得长期将公务用车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禁止以长期租赁变相配车、不得长期借予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企业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岗位调整、党纪政务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 超计划、超标准、超数量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 未经批准或未达年限、里程擅自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 违规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改装的; 

(四) 违规调换、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个人车辆,收受赠送车辆的; 

(五) 违规将公车登记在下属企业或个人名下的;

(六)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出租出借公车的; 

(七) 擅自调拨、转让、变卖、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八) 维修费用虚列名目、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企业车辆报销费用的;

(九) 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公车、转嫁购置租赁及运维费用的; 

(十) 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 “申请—分级审批—派车执行 —登记归档” 闭环管理。 

(一) 严格加强企业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由企业自行归口管理使用; 

(二) 严格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应选在定点维修店进行;

(三) 严格实行企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油料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健全企业公务车辆单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区域停放制度。日常用车须通过信息化平台提前申请;暂未上线平台的,实行线下书面申请、层级审批。节假日期间公车原则上一律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履行派车手续后,做好出车登记记录,事后补齐审批归档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不得用于个人生活、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公务用车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并定期向旗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单车核算,费用包含燃油、维修保养、保险、过路等费用。新车按原始购置裸车价5%核定年度维护上限;使用满5年及以上车辆按当年评估残值5%核定,严控运维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应当严格执行 "一事一报" 制度,提供用车申请单、派车记录、费用发票等凭证。严禁虚报、冒领、挪用公务用车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班子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公务用车补贴,不得以公务用车名义报销个人用车费用。

第六章 车辆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估、审批、公开交易等程序。公务用车处置包括报废、划转、出售等方式。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未经旗国资委批准,各出资监管企业无权擅自调拨或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提交车辆处置申请时,经旗国资委批准后,按照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车辆处置产生的净收益,经出资人批准后,由企业按照制度用于更新车辆,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企业应及时报备旗国资委,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车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由车辆原产权单位享有,同时承担车辆评估、拍卖转让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注销、重组合并等过程中涉及公务用车的由集团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处置(含公开转让)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公开进行;老旧车辆报废残值回收可按国资简化流程办理;车辆采购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规范进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旗国资委负责对监管企业公务用车购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对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车辆配置、使用、维护、处置及费用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全级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每年3月3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旗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全级次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总结及保留、取消情况表,纸质盖章版 + 电子版一并报送;并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公务用车使用、费用、处置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左后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模板

一、标识内容(标准组合)

◦ 主标题:公务用车(必喷)

◦ 业名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全称)

◦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固定格式)

◦ 可选加注:国企公务/严禁私用(小字)

二、喷涂位置(统一规范)

1.车身两侧前门(主驾、副驾门中部,最醒目)

2.后保险杠(车牌下方,居中或左右对称)

3.后翼子板(后轮上方,水平无角度)

三、字体/颜色/尺寸(通用标准)

1.字体:黑体/隶书(加粗),清晰醒目

2.颜色:

◦ 浅色车(白/银/浅灰):藏蓝色/深蓝色

◦ 深色车(黑/深灰/红):纯白色

3.尺寸(轿车/SUV):

◦“公务用车”:10cm×10cm(单字);

◦ 企业名称:6–8cm(字高);

◦ 监督电话:6cm(字高),总长≤40cm;

◦  边框:可选白色/蓝色细实线长六边形包裹整体内容。

四、合规要求

◦ 除涉密/特种技术用车外,所有公车必须喷涂;

◦ 新购车上牌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喷涂;

◦ 标识清晰不遮挡,破损及时补喷;

◦ 不得喷涂“执法/安全监管”等非国企专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