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3011647010M/2026-00170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后政办字〔2026〕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3011647010M/2026-00170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后政办字〔2026〕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6-06-11 09:20
信息来源: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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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科左后旗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5月25日
科左后旗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科左后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我旗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内财金〔2024〕535号)、《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落实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金发〔2025〕12号)、《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金〔2026〕221号)、《通辽市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通财金〔2026〕2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秉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通过推进合规经营,逐步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实施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构建以精准承保和精准理赔为核心的服务模式,从而持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增强保障能力,促进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立足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关键环节,通过保费补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助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旗农牧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行业分管、各苏木镇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预算约束。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牧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水平。
(四)政策协同。深化农牧、财政、保险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作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牧区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五)绩效导向。坚持正向激励导向,构建科学完善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牧户。始终聚焦服务“三农三牧”,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保障投保农牧户切身利益,持续提升农牧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中央确定品种: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
(2)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2.自治区确定品种: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投保棚内作物应严格按照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性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条款》(内保协产险〔2025〕71号)规定作物范围执行,包括种植非茄果类蔬菜(叶菜、根菜、茎菜、花菜等),种植传统茄果类蔬菜、瓜类、果品,种植传统花卉、苗木、食用菌、育苗类,以及温室内种植的草莓。
(2)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科左后旗全境育肥牛(仅承保公牛)、犊牛。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承保机构负赔偿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2.奶牛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奶牛死亡,承保机构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5)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分娩,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6)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
(7)经专家确诊为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
3.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承保机构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4.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暴雨、暴雪、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病虫鼠兔害、野生动物毁损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的损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2022修正版)规定执行。
5.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低温冻害(温室大棚正常管理情况下,含连阴天导致的低温冻害等)造成承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承保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承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玻璃棚体的温室及其附加棚内作物不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承保面积按照棚内种植面积(即净空间面积,包括生产必需的种植垄道和便道)核定,具体按照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性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条款》(内保协产险〔2025〕71号)规定执行。
6.通辽市肉牛保险相关保险责任:按照《科左后旗2026-2027年度地方优势特色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执行。(附件4)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1.种植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2.养殖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合理确定。
3.森林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4.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参照温室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大棚主要构成部件(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等确定。
上述品种和其他试点品种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详见附件(5-7)。
(四)保费补贴政策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和旗级财政分别补贴3%和2%,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2.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1)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3%,旗级财政补贴7%,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2)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旗级财政各补贴5%,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3.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市、旗级财政各补贴9%;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旗财政各补贴7.5%,森林保险商品林经营者保费自缴比例为30%。
4.通辽市肉牛保险保费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35%,旗级财政补贴5%,农牧户、嘎查村集体(委员会)、参保企业或者经营者承担20%。
5.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保费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35%,旗级财政补贴5%,农牧户、嘎查村集体(委员会)、参保企业或者经营者承担20%。
(五)保费缴纳
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组织、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旗县承担部分由旗县财政部门向旗县级承保机构拨付。
(六)保险理赔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充分吸纳当地政府和财政、农牧、林业和草原、保险监管、农牧民和参保企业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
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依照条款据实赔付,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资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牧户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牧户,如果投保农牧户没有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偿金直接赔付到户。
参保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四、开展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根据《财政厅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督总局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财金〔2023〕59号)要求,我旗继续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在三大粮食作物物化成本保险与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3)。
五、大灾准备金、防灾减损资金和综合费用率的管理
大灾风险准备金按照财政补贴型种植业保险6%、养殖业保险2%、森林保险10%的比例提取,按规定使用。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损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要完备列支依据和手续,核实列支事项的相关性、真实性,依法合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不可违规列支、超范围列支防灾减损费,杜绝使用防灾减损费用支付养殖险耳标或芯片、向农户发放受灾损失费、变相退还保费等。承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同,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按照有关规定,各承保机构严格控制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在20%以内。
六、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支出
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农牧、林草等部门和各苏木镇场、村民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支出,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并且在经费支付时保留有效劳务费发票和协保员工作经费支付明细表。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苏木镇场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落实。
承保机构应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确保工作经费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除工作经费外,承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七、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支农惠农政策,各苏木镇场、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精准举措,全力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和苏木镇场要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细。主动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政府负责处理好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关系,严禁各苏木镇(场)和各部门引入中介机构为农牧民和经办机构办理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的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落实。财政局要规范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准确性负责,加强绩效管理。农牧局要落实农业保险保费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指导承保机构规范查勘定损理赔流程与标准,提供当地种养殖面积等基本情况,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信息平台审核种养殖面积(头数)、投保面积(头数)的准确性。林草局要指导承保机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审核森林和草原投保面积的准确性,做好森林保险灾后治理与植被恢复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与使用,督导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气象局要及时推送气象信息,精准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为灾情评估、灾害数据测定提供依据,协助完善灾害预警与防灾减损体系。
(三)加快补贴资金拨付。农牧、林草部门根据各承保机构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向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财政局在收到合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承保数据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四)从严绩效管理。各部门严格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按期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自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快自身信息化建设升级,运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承保、理赔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主动对接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保障数据推送完整、及时,全面实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操作,全面接入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信息平台,持续提升农业保险线上化服务水平。
(六)其他事宜
1.筑牢风险防控防线。承保机构是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旗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承担上述违规行为监管责任。补贴资金申请环节,承保机构履行第一责任,严格按规定精准、按时提交资金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环节,旗财政局负责补贴比例、金额审核,旗农牧局和林草局负责种养殖及投保面积(头数)的准确性审核。
2.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旗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承保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聚焦承保、理赔、工作经费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坚决杜绝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全旗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3.实现精准承保理赔。承保机构严格管控承保信息精准度,优化理赔机制和标准,依托科技手段提升保险服务、产品设计、风险减量管理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双录”要求,构建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核心的良性竞争市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农牧局、林草局协助承保机构核验承保理赔数据,确保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严格遵循“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原则。
4.严禁保费盲目扩张。各苏木镇场坚守农牧民投保自主自愿原则,合理把控保费规模,杜绝盲目扩张、重规模轻管理问题,夯实基层农业保险管理工作。
5.推进地块信息库建设。各承保机构要扎实开展农业保险地块基础信息库建设试点工作,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组建专职工作队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选区域农险地块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验收、上报等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全旗各相关单位、苏木镇场要严格遵照《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2025年综合绩效评价提档晋级工作方案》(内财金〔2026〕94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全面提升我旗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与工作实效。
附件:
1.科左后旗202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docx
4.科左后旗2026—2027年地方优势特色肉牛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docx
7.科左后旗2026年设施农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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